2 基本规定


2.0.1 转运站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操作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相关的专业能力。
2.0.2 转运站运行管理机构应针对转运站的设备和工艺系统编制设备操作和维修维护技术规程。
2.0.3 转运站应建立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制定转运站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卫生防疫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设备突发故障、社会突发事件等方面,规定应急组织、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应急恢复等内容;
    2 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应至少包括火灾和设备突发故障;
    3 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应对涉及转运站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转运站服务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转运站运行前应制定分类转运方案,分类转运方案应与分类收集模式和转运站技术条件相配套。
2.0.5 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应做到其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站内环境状况良好、物流交通顺畅、污染排放达标。
2.0.6 压缩转运站预压缩工艺压缩后垃圾密度不宜小于0.8t/m3,直接压缩工艺压缩后垃圾密度不宜小于0.6t/m3,且压缩后不应使转运车超载。
2.0.7 转运站的实际转运量不宜超过设计转运规模,应急情况需要超负荷运行的,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0.8 转运站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运行管理资料分类归档。
2.0.9 运行记录资料宜按月进行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每天垃圾进站和出站量及车次、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材料采购与进场交接单、有关环境监测资料、消杀(卫生防疫)记录、电脑记录数据及资料存储文件等。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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